红星新闻十三岁学生邀同学踢球摔伤致残家长索赔十九万余元被驳回
近日一起因学生踢球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引发社会关注某地一名十三岁的中学生小明化名在周末邀请几名同学到学校操场踢足球期间小明在奔跑抢球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臂严重骨折并伴有神经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学校和小明邀请的同学均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十九万余元
家长在诉状中称学校作为操场的管理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操场上存在不平整之处且未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一同踢球的同学在活动中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邀请参与踢球的几名同学的家长则感到十分委屈他们认为踢球是正常的课外体育活动孩子们自愿参与过程中并无恶意推搡或违规行为纯属意外事故而且自家孩子也受到了惊吓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校方在答辩中表示学校操场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事發当天是周末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并非学校组织的正式教学活动学校对此无管理职责且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踢球这类活动的风险有基本的认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认定各方的过错责任以及活动本身的风险性质
首先关于学校的责任法院认定事发时间为周末学校未开放场地用于正式教学或活动涉事学生系自行进入操场踢球学校对非教学时间自发活动的学生不负有法定的管理保护义务且无证据表明操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共同参与踢球的同学的责任法院认为足球运动本身具有激烈的身体对抗性和固有的风险性参与者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伤害小明主动邀请同学参与活动属于自愿加入风险自担的行为在案证据显示活动中不存在故意犯规或恶意伤害行为其他同学在正常拼抢中无主观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明家长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各方均无责任损失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此判决结果引发了广泛讨论有观点支持法院的认定认为自愿参加体育活动应自甘风险否则将不利于青少年正常体育锻炼的开展也有声音表示同情认为孩子受伤致残家庭负担沉重结果令人遗憾
法律专家指出民法典中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是本案判决的重要依据该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案无疑为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它明确区分了意外事件与侵权责任在鼓励青少年积极参与体育锻炼的同时也提醒家长和社会应更加重视青少年的安全教育与风险意识培养
对于学校而言虽在此案中不承担责任但仍应加强场地维护与安全提示尤其是在非教学时间避免类似意外发生
对于家长而言在孩子参与体育活动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转移风险
这起案件的结果体现了法律对公平责任的界定亦反映出社会在面对意外伤害时的理性选择既保护了正常活动的自由又维护了公平正义